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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抵扣项目

营改增前,建筑业抵扣项目

营改增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旨在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加强税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抵扣项目及税额计算按照增值税税制计算。具体来说,增值税税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以下项目:

1.1建筑工程合同价款;

1.2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款;

1.3建筑劳务合同价款;

1.4现金及其他财物的销售额;

注:其中,建筑劳务合同价款中,除涉及建筑安装工程的外,所含劳务成本部分可以抵扣。

2.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以下项目:

2.1购货发生的增值税税额;

2.2进口货物增值税税额;

2.3应税劳务(税费和附加)发生的增值税税额。

注:其中,购进不动产的增值税税额,除已享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征收环节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外,可以按一定比例转入下一纳税期予以抵扣。

建筑业抵扣项目

营改增前,建筑业的抵扣项目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

2.购进新资产的增值税税额;

3.定额抵扣。

其中,定额抵扣是一种特殊抵扣方式,适用于建筑劳务的增值税。

如何计算抵扣

计算抵扣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增值税销售额;

2.增值税进项税额;

3.增值税税额。

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6年2月份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实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万元。则该企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200-40)÷1.17×0.17=10.26万元(其中,1.17是增值税税率+1,0.17是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后的变化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改革正式实施,建筑业也被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营改增后,建筑业的抵扣项目主要包括:

1.从应税销售额中扣除建筑物、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销售额;

2.计算出应税销售额后,减去增值税销售额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的50%作为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的抵减额;

3.从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800万元(即小型纳税人)或≤500万元(即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直接作为免征、减免或退税的政策措施实施;

注:其中,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较高为11%。

营改增前,建筑业的抵扣项目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购进新资产的增值税税额和定额抵扣。营改增后,建筑业税制变革激励了建筑业的创新发展,规避了“水漫金山”的现象,是促进建筑业发展的重要税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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