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质量法全文最新版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4-07-28 11:41:21
新建筑质量法全文较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新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新建筑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新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新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国家建筑安全标准。
第二章 新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新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六条 新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章 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发生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 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建筑工程技术标准、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国家建筑安全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工艺的;
(三)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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