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专项合同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4-07-28 11:46:26
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雇主")与乙方(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就建筑工程劳务合作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合同目的
1.1 雇主委托劳务公司提供建筑工程相关的劳务服务,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证。
服务内容
2.1 劳务公司应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工地施工人员、技术人员等。
2.2 劳务公司应负责劳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意识。
合作期限
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3.2 如双方需终止合作,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友好协商确定解除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责任分配。
报酬及支付方式
4.1 雇主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报酬标准及时支付劳务公司所提供劳务的费用。
4.2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为(具体时间),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支付方式和时间。
保密条款
5.1 双方同意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机密及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或向第三方透露。
违约责任
6.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其他条款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雇主和劳务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4 本合同的修改、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以友好协商为原则,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法院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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