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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委托检验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建筑材料委托检验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检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委托检验范围

建筑材料的委托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混凝土、钢材、砖瓦、沥青、油漆、玻璃、防水材料等。

第三章 委托检验程序

1. 委托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取样;

3. 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分析;

4. 出具检验报告,并交付委托单位。

第四章 检验结果处理

1. 若建筑材料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委托单位可继续使用该材料;

2. 若建筑材料检验不合格,提供不合格报告,并要求委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整改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 监督检查: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其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抽检:对委托检验过程进行抽检,以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第六章 附则

1.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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