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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调差规定

《市政工程调差规定》是为规范市政工程调差工作,保证调差成果质量,维护调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旨在明确市政工程调差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市政工程调差工作,保证调差成果质量,维护调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的调差工作。

1.3 调差原则

市政工程调差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准确原则:调差成果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数据准确可靠。

全面系统原则:调差内容应全面系统,涵盖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基础资料。

经济合理原则:在保证调差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调差成本,提高效率。

安全保密原则:调差工作应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2. 调差内容

2.1 工程概况调差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

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工程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发展规划等。

2.2 自然环境调差

地形地貌:地形图、地质图、水文地质图等。

气象水文:气温、降水、风力、蒸发、洪水、水位等。

工程地质: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现象等。

环境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

2.3 社会环境调查

人口分布、民族构成、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

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风景名胜等。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铁路、水路、航空等。

市政设施: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

2.4 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调绘

管线种类、材质、规格、走向、埋深、权属单位等。

构筑物类型、尺寸、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权属单位等。

3. 调差程序

3.1 委托与承接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市政工程调差。

测绘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制定调差方案

测绘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调差要求,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

调差方案应包括调差目的、调差范围、调差内容、调差方法、技术路线、工作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

3.3 实施调差

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调差方案进行现场调绘、数据采集、资料总结等工作。

调差过程中应做好原始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成果编制与提交

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调差成果进行总结、分析、绘图和编制说明书。

调差成果应经内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给建设单位。

4. 调查方法

市政工程调查可采用以下方法:

测量方法:全站仪测量、GNSS测量、水准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

物探方法:探地雷达、高密度电法、浅层地震勘探等。

调查方法:现场踏勘、走访调查、资料收集等。

5. 质量保证措施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加强对调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对调差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确保其精度和性能。

对调差成果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市政工程调差成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市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建设、运营的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照明等工程。

调差:是指为获取市政工程建设所需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测量、物探、调查等工作。

7.2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注:

本文仅供借鉴,实际内容以正式发布的《市政工程调差规定》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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