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调差规定
《市政工程调差规定》是为规范市政工程调差工作,保证调差成果质量,维护调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旨在明确市政工程调差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市政工程调差工作,保证调差成果质量,维护调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的调差工作。
1.3 调差原则
市政工程调差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准确原则:调差成果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数据准确可靠。
全面系统原则:调差内容应全面系统,涵盖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基础资料。
经济合理原则:在保证调差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调差成本,提高效率。
安全保密原则:调差工作应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2. 调差内容
2.1 工程概况调差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
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
工程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情况、发展规划等。
2.2 自然环境调差
地形地貌:地形图、地质图、水文地质图等。
气象水文:气温、降水、风力、蒸发、洪水、水位等。
工程地质: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现象等。
环境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
2.3 社会环境调查
人口分布、民族构成、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
文物古迹、历史建筑、风景名胜等。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铁路、水路、航空等。
市政设施: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
2.4 地上地下管线及构筑物调绘
管线种类、材质、规格、走向、埋深、权属单位等。
构筑物类型、尺寸、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权属单位等。
3. 调差程序
3.1 委托与承接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市政工程调差。
测绘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制定调差方案
测绘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调差要求,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
调差方案应包括调差目的、调差范围、调差内容、调差方法、技术路线、工作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
3.3 实施调差
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调差方案进行现场调绘、数据采集、资料总结等工作。
调差过程中应做好原始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4 成果编制与提交
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调差成果进行总结、分析、绘图和编制说明书。
调差成果应经内部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给建设单位。
4. 调查方法
市政工程调查可采用以下方法:
测量方法:全站仪测量、GNSS测量、水准测量、航空摄影测量等。
物探方法:探地雷达、高密度电法、浅层地震勘探等。
调查方法:现场踏勘、走访调查、资料收集等。
5. 质量保证措施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加强对调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对调差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确保其精度和性能。
对调差成果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市政工程调差成果。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市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建设、运营的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照明等工程。
调差:是指为获取市政工程建设所需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测量、物探、调查等工作。
7.2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注:
本文仅供借鉴,实际内容以正式发布的《市政工程调差规定》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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