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协议管辖制
建筑施工协议管辖制是指法院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的制度。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协议管辖制的相关问题,包括管辖权的确定、管辖权异议、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一、建筑施工协议管辖权的确定
问:确定建筑施工协议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建筑施工协议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被告住所地。
二、管辖权异议
问: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答: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管辖权的异议。
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和方式?
答:管辖权异议应当在应诉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三、专属管辖
问:什么是专属管辖?
答: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审理。
问:建筑施工协议纠纷中常见的专属管辖情形有哪些?
答: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纠纷等。
四、协议管辖
问:什么是协议管辖?
答: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纠纷提交特定法院管辖。
问:协议管辖的效力如何?
答:协议管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问:协议管辖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答:专属管辖、合同无效或约定管辖权的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时,协议管辖不适用。
五、其他问题
问:建筑施工协议管辖权的变更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管辖权,但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问:跨境建筑施工协议的管辖权
答:跨境建筑施工协议的管辖权由当事人约定或适用国外条约。
问:建筑施工协议管辖权的实践意义
答:建筑施工协议管辖制的确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实例
专属管辖:
某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专属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区的法院。
协议管辖:
某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纠纷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
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认为合同无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变更管辖权。
跨境建筑施工协议:
某中国企业与某外国企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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