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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淮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淮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活动进行审查后,准予开工建设的法律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淮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和淮南市城乡规划要求;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包括资金、土地、施工图纸等)。

申请材料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建设项目)

其他相关材料(如拆迁安置方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等)

申请程序

1. 受理申请: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

3. 核发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或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有效期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一次为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变更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建筑工程规划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注销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法行为及处罚

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他规定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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