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必备证件,是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第四条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五)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该证件,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规定的,由市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市住建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或伪造、涂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由市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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