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施工降水资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鸡西地区施工降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降水资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鸡西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鸡西地区所有涉及施工降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施工降水作业是指为满足地下工程施工需要,在基坑、隧道等地下空间进行地下水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施工降水作业的安全性、有效性,防止因地下水控制不当导致的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施工降水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
3.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5. 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 施工降水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 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2. 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3. 持有国家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如电工、焊工等);
4. 具备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施工降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施工降水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及地质条件分析;
2. 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3.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 应急预案及救援措施。
第八条 施工降水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确保施工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严格控制地下水位,避免超挖超抽现象发生;
3. 加强现场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4.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鸡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