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规程」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4-07-27 00:28:40
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材料准入管理
凡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未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筑材料,应提供经试验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并经专家评审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材料监督检查
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材料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安全。
第四章 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材料的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依法对建筑材料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规程旨在规范建筑材料的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 建筑材料的采购
1. 建筑材料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
2. 采购单位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具有合法资质的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章 建筑材料的使用
1. 建筑材料的使用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不得擅自更换材料。
2.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材料时,应按照材料说明书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 建筑材料的管理
1. 建筑材料应当进行严格的入库登记和验收,确保材料质量。
2. 建筑材料的储存应符合安全、防火、防潮等要求,确保材料完好无损。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