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建筑拆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海县建筑拆除工程的管理,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海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拆除工程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拆除工程的资质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建筑拆除工程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五)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拆除工程资质时,应当向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六)近3年质量安全事故情况说明。
第六条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建筑拆除工程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建筑拆除工程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等级承揽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建筑拆除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 建筑拆除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于重大危险源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 建筑拆除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建筑拆除工程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