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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测绘行业资质延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测绘行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其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测绘资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认定。

第三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行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行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延期申请条件

第四条 测绘单位需要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 企业财务状况报告;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请延续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3. 技术装备和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4.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质延期审查与决定

第六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证机关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技术评审。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状况、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 根据现场核查和技术评审结果,发证机关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对于符合要求的单位,将颁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要求但能够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单位,发证机关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单位,则不予批准延续,并依法注销其原有测绘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证机关及社会公众对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发证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撤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对持证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以促进行业自律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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