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图审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图审机构的行为,提高消防设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图审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审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图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消防设计审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图审机构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图审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要求、人员配置等条件。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图审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办公场所;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评价;
(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图审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技术设备清单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来完成的主要项目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法人资格及财务状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数量;
(三)技术设备及办公场所情况;
(四)以往项目的执行情况及质量评价;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图审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图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记录其经营活动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图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三)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四)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图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暂停其业务活动直至整改完毕;
(三)降低或者撤销其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