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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余姚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分类

第四条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总承包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等。

第五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技术人员以及工程业绩等条件,并向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八条 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施工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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