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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海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龙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等情况,并定期组织复训考核。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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