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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煤炭施工资质动态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施工资质管理,规范煤炭施工活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所有煤炭施工活动的资质管理、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煤炭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进行煤炭施工活动。

第五条 煤炭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煤炭工程项目。禁止超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第六条 煤炭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七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八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企业,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进行重点监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企业,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在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和个人,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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