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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劳务市场的管理,规范劳务资质的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促进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从事劳务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资质的统一管理,并授权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劳务资质申请条件

第四条 劳务服务提供者申请劳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3.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4.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劳务服务提供者申请劳务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劳务资质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5. 财务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文本;

6.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7.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劳务资质审核与颁发

第六条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劳务服务提供者的资质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福建省劳务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福建省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续期;审查不合格的,不予续期。

第四章 劳务资质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持有《福建省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法合规的劳务服务活动。未取得《福建省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十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对持证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持证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伪造、涂改、转借《福建省劳务资质证书》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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