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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测绘地形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测绘地形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形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地形资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测绘地形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拥有与申请的测绘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3. 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和安全保密制度;

4.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五条 申请测绘地形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材料:

1. 测绘资质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

4. 设备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5. 质量管理和安全保密制度文件;

6.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第六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证书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保持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九条 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组织对持证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伪造、涂改或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由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黄冈市测绘地形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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