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施工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冈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及其资质管理。
第三条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资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资质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变更与延续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