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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工程监理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泉市工程监理行业的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龙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龙泉市建设局是工程监理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监理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责,并保证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资格。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 监理人员管理

第八条 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方的不当利益或馈赠;不得泄露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监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对于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投资控制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权对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监理单位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龙泉市建设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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