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的管理,确保工程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的申请、审批、使用、变更、延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乙级资质证书是指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允许持证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证明文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装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
(六)近3年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诺书。
第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监理乙级资质证书是持证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有效证明。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九条 持证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持证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延续与注销
第十一条 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延续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乙级资质证书:
(一)依法终止的;
(二)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从业资格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法定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篇:盖章人员的资质要求及责任
下一篇:电力承装资质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