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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资质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公司的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公司的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公司。

第三条 监理公司的资质管理包括资质认定、资质升级、资质降级和撤销等环节。费用监督管理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监理公司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 监理公司申请资质升级时,应当提交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等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监理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八条 监理公司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监理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检测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监理公司收取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及依据。监理公司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监理公司的资质管理和费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公司的资质管理和费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理公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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