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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规范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载明的服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各级消防救援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外部评审,并将自查报告报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条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服务机构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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