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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护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管理,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具体标准由国家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从业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当地应急管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后,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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