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灾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资质管理。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施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五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甲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规模较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并且工程质量优良。
(二)乙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规模较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并且工程质量优良。
(三)丙级: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规模较小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并且工程质量优良。
第七条 申请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分别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近五年内完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七)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其取得相应等级施工资质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获得甲级、乙级或丙级资质的企业,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四章 资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直至吊销其施工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并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