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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甲级监理资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黄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甲级监理资质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甲级监理资质企业是指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并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四条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局对甲级监理资质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取得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第六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人资格及营业执照情况;

(二)企业注册资本、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三)企业是否依法纳税;

(四)企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五)企业是否按时完成工程监理任务;

(六)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对于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局将责令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市住建局根据年度检查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依法撤销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和完善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甲级监理资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于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会员单位遵守公约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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