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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物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禹州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禹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禹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 禹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 近三年连续盈利,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3. 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4.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30%;

5.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二)二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 近三年连续盈利,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3. 具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4.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5%;

5. 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三)三级资质: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 近三年连续盈利,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3. 基本具备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4.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

5. 具有基本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评定时,需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

1. 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 组织结构图及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5.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市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知申请人是否进入现场核查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住建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根据核查结果及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评定决定。评定结果将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有权对已获得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其资质等级的处罚。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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