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基础测绘项目的管理,规范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质量控制和成果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项目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开展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处理和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基础测绘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申请开展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
1. 基础测绘项目申请表;
2. 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3. 项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4.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实施与质量管理
第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应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成果应及时归档,并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成果资料。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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