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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公路测绘工作的管理,规范公路测绘市场秩序,保障公路测绘活动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测绘是指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和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和技术支持的测量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公路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公路测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取得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公路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公路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3.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

4.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申请《公路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 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4. 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

5. 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

6.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第八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公路测绘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通知其理由,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公路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公路测绘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资质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接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公路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及其委托机构有权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持证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公路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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