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检测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检测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的行为。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工程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检测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 工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设备设施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工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活动,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其委托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较差的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工程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法注销其资质:
(一)不再符合法定条件或标准;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连续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