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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监理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石地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黄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工程监理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监理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参与本市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对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依法颁发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工程项目。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证书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定期对本市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质情况、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

第八条 对于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住建局将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住建局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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