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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砌筑专业承包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建筑砌筑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砌筑专业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砌筑专业承包资质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的从事建筑砌筑工程的专业承包资格。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条件

第四条 建筑砌筑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企业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企业近3年累计完成的砌筑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二)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企业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人民币;企业近3年累计完成的砌筑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20万元人民币;企业近3年累计完成的砌筑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第五条 申请建筑砌筑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技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技术工人;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施工设施;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业绩和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建筑砌筑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

(七)技术装备和施工设施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近三年完成的砌筑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建筑砌筑专业承包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建筑砌筑专业承包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建筑砌筑专业承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建筑砌筑专业承包资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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