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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建邺“雪亮工程”公安侧机房租用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智慧建邺“雪亮工程”公安侧机房租用服务 JSZC-320105-SJGC-C2025-0009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11-11 10: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105-SJGC-C2025-0009

项目名称:智慧建邺“雪亮工程”公安侧机房租用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7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270.000000万元

采购需求:

为全面保障智慧建邺“雪亮工程”项目正常实施,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持续保障各部门各场景视频运用需求,特进行智慧建邺“雪亮工程”公安侧机房租用服务采购(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3年,自机房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设有总公司、分公司或支公司的,若非总公司参与,分公司或支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书。(注:若非总公司参与,须提供总公司授权书并加盖公章,授权书格式自拟)。

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公章)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公章)(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免费下载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11-11 10:0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

五、开启

时间:2025-11-11 10:0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大数据5号楼B101开评标室一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现场勘察及答疑:本项目不组织集中勘察及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

3.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办理江苏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登录页“新CA办理指南”。供应商按《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CTRL+鼠标左键)。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https://njgc.jfh.com/)“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系统链接打开系统页面

(http://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1729422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成交后,应按征集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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