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超声设备的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6-02-16 12:49:26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3032625104001000008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关于超声设备的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更正“彩超设备(心脏机)”、“彩超设备(全身机2)”、“彩超设备”的最短质保期 | 6年 | 5年 |
| 2 | 更正“十、付款方式(具体资金支付名目以采购人为准)” | 十、付款方式(具体资金支付名目以采购人为准) 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转账或汇票或保函等方式)。中标人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务,除承担相关责任外,采购人可相应没收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在服务合同履行终止且所有义务已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3、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作为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 4、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 十、付款方式 1、履约保证金: ①▲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转账或汇票或保函等方式)。中标人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服务,除承担相关责任外,采购人可相应没收履约保证金; ②履约保证金在服务合同履行终止且所有义务已履行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2、预付款支付比例情况 ①拟约定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预付款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措施。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如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或无法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的,采购人可将预拨比例降低40%以下)。 ②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
| 3 | 更正“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 1、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作为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 2、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 1、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预付款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措施。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如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或无法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的,采购人可将预拨比例降低40%以下)。 2、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剩余款项。 |
更正日期:2025年12月0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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