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医院药房全自动配药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41901-2025-0829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人民医院药房全自动配药机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修改招标文件内容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主要商务要求付款方式:
★耗材结算要求:1.耗材结算按照月结方式进行结算。若当月采购人购入耗材,中标人次月10日前将当月供货清单、正规等额发票等请款资料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该批次等额发票对应的耗材款,结算总价=耗材成交单价×实际采购数量。2.供货期自设备验收之日起1年。供货期满或结算累计金额达到采购预算金额上限43,513.76元,二者任意一项达成即视为本合同耗材供货履行完毕。3.自试运行期到完成验收期间,中标人需提供设备耗材用于保障设备试运行顺利完成,自试运行期到完成验收期期间,由中标人承担此期间耗材费用,以上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费用中,采购人不另外支付。4.所有请款都需由中标人提供正规等额发票,若中标人迟延履行提供发票义务,采购人也可顺延履行支付义务。
现在变更为:
★耗材结算要求:1.耗材结算按照月结方式进行结算。若当月采购人购入耗材,中标人次月10日前将当月供货清单、正规等额发票等请款资料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该批次等额发票对应的耗材款,结算总价=耗材成交单价×实际采购数量。2.供货期自设备验收之日起1年。供货期满或结算累计金额达到耗材合同金额上限,二者任意一项达成即视为本合同耗材供货履行完毕。3.自试运行期到完成验收期间,中标人需提供设备耗材用于保障设备试运行顺利完成,自试运行期到完成验收期期间,由中标人承担此期间耗材费用,以上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费用中,采购人不另外支付。4.所有请款都需由中标人提供正规等额发票,若中标人迟延履行提供发票义务,采购人也可顺延履行支付义务。
2、合同付款方式中的“耗材方面”结算方式做同样更正。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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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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