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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设备一批(CQS25A03899)公开招标公告

血透设备一批(CQS25A03899)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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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血透设备一批”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12月5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A03899 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500401987AH

项目名称:血透设备一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250,000.00元

最高限价:6,2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最高限价数量单位简要技术要求
血透设备一批6,250,000.00元1血透设备一批

最高限价总计:6,250,0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0%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该分包意向协议中,合同总份额的18%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2.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30%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但应提供投标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属于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投标产品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

2.如果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营业执照作为证明的,营业执照应有经营或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内容);

3.如果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4.所投产品若为进口产品,须提供制造商或制造商中国大陆境内代表机构出具的授权函(提供复印件)。

三、获取公开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11月14日 至 2025年11月21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3: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5年12月5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12月5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五、开标信息

开标时间: 2025年12月5日 10:00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10栋2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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