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大二院合同纠纷案法律服务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大二院合同纠纷案法律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浙大二院合同纠纷案法律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30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大二院合同纠纷案法律服务,现须紧急确定代理本次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审、二审的代理律师进行应诉,并就本次诉讼案件全程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分析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23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以及结合司法实践,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文书后15日内完成证据材料的梳理、组织、及提交的工作。若因自身原因(如未及时收集证据、遗漏关键材料等)未在15日内提交,或未能有合理的理由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可能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对本案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举证期限内,需逐句梳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要求支付的金额、履行合同义务)、事实与理由(如原告主张的事实、合同违约情况等),并梳理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如时间、金额、责任主体错误等),同时结合梳理的证据,明确答辩核心观点(如 “原告主张的支付金额无事实依据”“被告无违约行为,违约方为原告”等),在此基础上撰写答辩意见。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采购人认为受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结合本案具体清单,从事实和法律规定角度论证受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形,需及时提出驳回起诉。就本案而言,需及时梳理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并在一审开庭前提出的抗辩,以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
为此在正式开庭前,须完成确定应诉策略、组织应诉证据、撰写答辩状、就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结合最终材料递交前完成开庭前的因素准备的法律程度。并且按法院书面告知要求于10月底举行庭前会议、提前确定本案程序等相关问题,我院急需确定本次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进行全面应诉及对接工作。
本次为突发案件,且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合作纠纷跨度时间长、纠纷涉及医疗机构领域,需要对采购人的医疗行业、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有所了解,且在民商事领域具备影响力专业能力的律师团队,才能符合采购需求。
根据上述情况及对应合同纠纷案诉讼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的情形,专家组经讨论一致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进行谈判,以求合理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承诺达成成交意向,满足用户的最大需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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