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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金寨县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3080000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金寨县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包含:1.辅助事务中心:在案件收案立案、审判执行、结案归档等各个流程阶段,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随案生成、庭前诉讼文书制作综合送达、裁判文书综合送达、卷宗整理等服务。2.集约化送达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维护使用全市统一的送达平台,实现诉讼文书综合送达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最大程度减轻法官、书记员的送达量。本项目采用一招三年模式,预算约308万元/年,首年合同完成并经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不合格不续签,最多续签两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本次采购的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均属国家机关公文且由邮政企业专营。相关规定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政企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2.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公章的书面材料属于国家公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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