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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告

2025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告

撰写单位: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发布时间:2025-09-11

项目概况

2025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招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22日 08时3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1100-07094

项目名称:2025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招标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50000

最高限价(元):450000

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和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下达的2025年动物疫病监测流调方案中确定的监测检测任务计划,确定盘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盘锦市动物卫生监督中心)2025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检测任务量,其中:常规监测检测任务病原学检测6880项次,血清学检测4030项次,合计10910项次。除以上常规监测检测任务以外,中标单位还应承担应急状态下的样品检测工作,此部分检测任务需依实际情况确定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项次。对不同种类动物疫病开展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所需的检测试剂,由投标人自行选购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内的诊断试剂(盒)产品,相关试剂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关诊断试剂(盒)产品的名录参考信息见附件。

应急状态下的样品检测包括:常规监测检测任务中病原阳性样品的分型检测,突发的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样品检测、当年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样品检测,曾发生疫情的地区的疫病样品检测、疫情测报点重点动物疫病样品检测等。

综上,投标人须承担的检测项次不低于 10910 项,常规检测与应急状态下的检测费用均包含在招标预算内,超支部分不予追加。其中,应急状态检测项次约 500 至 1000 项。

二、投标人资质条件

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

2、投标人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动物疫病试验场所、专用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兽医实验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法律规章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

3、基于本次动物疫病检测采购需要,结合法律规章和行业标准中对兽医实验室检测疫病类别资质的划分及为满足检测有关等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标准,投标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应为ABSL-2(P2)以上级别,包括ABSL-2(P2)。

三、样品接收及检测报告出具时限

投标人对常规监测检测样品的接收,应在2小时内完成,常规样品的检测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人。应急样品做到随采集随接收,检测报告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采购人。

四、检测报告的内容

投标人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包括:受检单位、检验动物疫病类别、接样日期、检验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样品状态及包装、检测用主要仪器、检测人员签名、实验环境条件、检测项目、检测依据、试剂批号及来源、检测结果(抗体阈值、病原阴性或阳性等)等关键信息。同批次样品的检测,投标人应使用同一品牌试剂供应商的产品,如因使用不同品牌厂商生产的检测试剂,造成同批次样品的检测结果出现重大差异,进而影响采购人动物疫病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投标人承担。

五、其他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服务,不允许分包、转包。

附件:重点动物疫病诊断制品文号统计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应为ABSL-2(P2)以上级别,包括ABSL-2(P2)。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11日18时00分至2025年09月22日08时35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9月22日 08时35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5年09月22日 08时35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15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采购文件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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