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协议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协议书
本协议由甲方(施工方)与乙方(业主)双方自愿遵守,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后期维护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修金金额
1.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建筑工程合同总额的百分之X(X%),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一次性支付。
1.2 保修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X日内,将保修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保修期限
2.1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X个月。在此期间,如发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复,并申请使用保修金进行支付。
2.2 保修期结束后,未使用的保修金将在X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三、保修范围
3.1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等各项工程质量问题。
3.2 乙方应在保修期内及时向甲方书面通知发现的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保修责任
4.1 甲方承诺在保修期内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确保建筑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2 如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超出保修金金额,甲方应承担超出部分的修复费用。
五、保修金管理
5.1 甲方应将保修金专门用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修复方案和费用清单。
5.2 甲方应妥善保管保修金账户,并确保保修金的使用透明、合法。
六、协议解释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结束后终止。
6.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鉴于双方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双方约定,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保修期限
1.1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XX年,届满即为保修期限结束。
1.2 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现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条 保修范围
2.1 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设备设施及装修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2.2 若因设计方案问题导致的质量问题,设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维修责任
3.1 在保修期限内,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维修措施,保障工程质量。
3.2 维修期限为维修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XX个月,维修期限内如因维修不当导致的问题,责任方应负责重新维修。
第四条 保修责任
4.1 保修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4.2 若责任方未能按时履行保修责任,责任方应向受益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五条 协议解除
5.1 在保修期限内,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受益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2 协议解除后,责任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