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用户 • 更新时间:2024-07-28 21:42:16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加强建筑材料监管,南通市政府制定了《南通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办法》。
一、登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境内销售的所有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砂、石材、钢材、木材、玻璃等。
二、登记要求
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应填写《南通市建筑材料登记表》,并在销售时向购买人出示登记表。
登记表应包含以下信息:
1.建筑材料名称
2.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
3.生产日期及批号
4.执行的标准
5.净重或净含量
6.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
7.销售日期和售价
三、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销售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违规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将依法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公示其违规情况。
四、处罚标准
1.未填写登记表的单位,将被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销售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单位,将被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
上面就是南通市建筑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认真遵守,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上一篇:工地小型电动工具危险源
下一篇:新建筑资质政策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