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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合肥市建筑设备管理,保障建筑设备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设备管理工作,包括建筑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更新等活动。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合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建筑设备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建筑设备管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建筑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处理建筑设备管理中的突发事件和纠纷。

第四条 建筑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设备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保障建筑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安全管理

建筑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设备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建筑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建筑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合肥市原有的建筑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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