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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建筑行业劳务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劳务质量,保障建筑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建筑劳务的用工单位和建筑劳务工人。

第二章 用工单位的责任

一、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建筑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用工单位应当向建筑劳务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确保其安全生产。

第三章 建筑劳务工人的权利

一、建筑劳务工人有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

二、建筑劳务工人有拒绝违法强制劳动、要求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劳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建筑劳务工人的指导和监督。

二、用工单位和建筑劳务工人发生劳动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与建筑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支付建筑劳务工人劳动报酬的;

(三)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导致建筑劳务工人发生事故的。

二、建筑劳务工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用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可以暂停其用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三、本办法未涉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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