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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建筑劳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乌苏市建筑劳务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劳务市场管理

(一)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筑劳务市场的招聘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招聘和使用建筑劳务人员的情况。

第三章 建筑工人权益保障

(一)建筑工人在参加建筑劳务活动时,应当享有与用工单位职工相同的劳动权益。

(二)建筑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筑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安全监管。

(二)建筑工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此前已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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