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验收规范最新版全文
为了保障建筑消防安全,规范建筑消防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检查。
第二条 目的
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消防验收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合理设置、有效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原则
建筑消防验收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进行。消防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和检查,不得出于其他因素干扰正常的审查和检查程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时应提交相关资料,消防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五条 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按照消防设计意见建设完成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消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合格验收。
第三章 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检查
第六条 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按照消防设计意见实施。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确保设施设备安装正常有效。
第七条 消防设施设备的验收检查
消防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验收检查。消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合格的应当给予验收合格证明,未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
第八条 管理
建设单位应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建筑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疏散,并应按照国家标准共同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执法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查处、整改和后续监管,同时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建筑限期改建或停止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规范解释权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消防局。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废止规定
本规范废止于修改之日前实施的所有消防验收工作规范文件。
上面就是建筑消防验收规范较新版全文的内容。遵守建筑消防验收规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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