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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金纠纷管辖规定

建筑设备租金纠纷是指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或者因建筑设备租赁行为被侵权时所产生的纠纷。在涉及建筑设备租金纠纷时,需要遵守相应的管辖规定,本文将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管辖原则

建筑设备租金纠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辖:

1、协议原则: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原则: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按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3、被告所在地原则: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

4、合同履行地原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

二、管辖机构

建筑设备租金纠纷适用以下管辖机构:

1、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州、县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取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没有约定,可以选取与争议有关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选取管辖机构时,应该了解各个管辖机构的性质和具体操作流程,以便选取最为合适的机构进行维权。

三、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时,如果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如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方应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并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果管辖权异议得到确认,案件将移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判。

纠纷的产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少麻烦,因此我们需要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解决问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应该特别注意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该尽快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解决,以免争议进一步扩大。同时,在选取管辖机构时,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和自身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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