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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判决书

本案是一起关于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

案件背景

原告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是一家物业公司。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原告负责为被告提供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同时将合同中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告知被告。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行采购,原告则负责监督材料进度、质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事宜。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而是采用了与合同所规定的供应商不同的供应商,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将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原告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行采购,并且原告也负责监督材料进度、质量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等事宜。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导致工程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金及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意义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模式,其约定的主体关系和责任分工,对工程施工和维护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居间合同中的约定和责任,应当妥善解决涉及的纠纷,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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