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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监理资质管理规程

建筑安全监理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员来进行监理。为此,建筑行业出台了一系列规程,以保障监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安全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建筑安全监理的各类监理工作人员及有关单位,具体包括施工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勘测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

第二章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资质等级

第三条 建筑安全监理工作人员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特级、一级、二级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资格条件如下:

(一)特级人员

1.主要职责:对高层建筑、重要建筑物等进行监理,负责施工、设计、安全、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项监理工作。

2.资格条件:必须通过国家建设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取得建筑安全监理特级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一级人员

1.主要职责:对大型建筑项目进行监理,负责施工、设计、安全、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2.资格条件:必须通过国家建设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取得建筑安全监理一级证书。

(三)二级人员

1.主要职责:对小型建筑项目进行监理,负责施工、设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2.资格条件:必须通过国家建设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取得建筑安全监理二级证书。

第三章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及培训

第四条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监理证书。

第五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建筑安全监理人员的考试,以保障其资质和能力的水平。

第六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其专业水平,建筑行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同时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和实操练习,以保障其监理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机密,坚持道德操守,不得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制度、投诉制度和惩戒机制,以保障其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有权对各类建筑项目进行监理,提出合法监理意见,并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配合检查和整改。

第十条 建筑安全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在建筑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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