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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管理处罚细则全文

为了加强建筑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建筑工程的监管、管理和处罚行为。

第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试验检测机构等建筑工程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监管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监管工作,不能随意执法。

第四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并及时制作记录。

第五条 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确保检查工作不对施工造成影响。

第三章 处罚措施的适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工程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七条 若建筑工程相关主体未能遵守工程规范,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口头劝阻、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记录违法行为等法律措施。

第四章 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 建筑工程相关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二)施工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设计文件的;

(四)试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虚构工程量、虚报工程进度、虚构工程现场状况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处罚的力度

第九条 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

第十条 建筑工程相关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情节轻重,并根据情况适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各项处罚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对施工安全隐患未能及时予以消除的;

(三)制假证、假报告、假检测等违法行为的;

(四)构成犯罪的。

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行政复议和诉讼

第十一条 各建筑工程相关主体对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对于监管部门滥用职权、误用行政权力、违法处罚的,建筑工程相关主体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第七章 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细则由国家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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