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工程维修合同正规范本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是规范学校与维修施工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学校教学设施安全、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学校工程维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制定本规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维修行为,维护学校和维修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
第二条 本规范本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与依法成立的维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学校工程维修合同。
第三条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工程维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节约资金、保护环境的原则。
二、合同签订
第五条 学校进行工程维修,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工程维修项目名称、内容、地点、期限;
3. 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
4.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 工程维修材料的供应方式和质量标准;
6.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7. 工程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8. 违约责任;
9. 争议解决方式;
10. 合同生效条件和日期;
11.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签订前,学校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审查,选取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工程质量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工程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维修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工程维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工程维修完成后,学校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签署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十三条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等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维修款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工程维修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者增加工程量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维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减少施工对学校教学秩序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工程保修
第二十条 工程维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保修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较低保修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免费进行维修。因学校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维修项目进行回访,了解工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规范本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学校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九、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本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本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以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附件:
1. 学校工程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2. 学校工程维修验收标准
3. 学校工程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4. 学校工程维修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说明:
1. 本规范本为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 学校在签订工程维修合同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合同条款。
3. 学校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本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学校工程维修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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